外资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外资企业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外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独资公司商务局审批所需材料

外资、外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商务局审批所需材料和程序
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行政许可申请表(投资方签字)
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
4. (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此文件无须公证)。注: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说明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此文件无须公证)。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1)、(2)两款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无产权证需要预售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关于租赁场所的说明
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等)。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市工商局办理)
7.董事会人员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董事人员委派书 (由投资方分别签字委派)、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无董事会则需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8.章程中文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报区商务局审批(审批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非限制类行业)。
领取批复后,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手续(需名称核准通知书、批复原件),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批复原件到区商务局办理批准证书手续。
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1、提交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应当在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内容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提交材料均用A4纸打印,书写和签字部分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3、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翻译件。
4、没有注明复印件的均要交原件。
外资、外商独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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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资事项名称外资公司注册外商独资企业(工商局登记注册所需提交材料)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外经贸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公布)
    外资公司注册收费标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外资公司注册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一、外资公司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4、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6、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二)外资公司注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外资公司注册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外资公司注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外资公司注册收费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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