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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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的特点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2.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机关(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
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1.生产经营管理。
2.劳动管理。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3.财务会计管理。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一)外资企业的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在距经营期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资企业的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的事由已经出现。
(三)外资企业的清算除企业破产或者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外,外资企业的清算应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