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增资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
外资企业增资,关于外资企业增资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注意事项
外资企业增资审批申报材料:企业关于增资和修改合同、章程的报告;
董事会决议;
投资各方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协议;
投资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协议(合资、合作)或章程条款修改书(独资),内容包括:变更理由(原因);变更事项;修改条款对照(见附件);有关投资方对变更条款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合同、章程修改的条款与未作修改的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5、县相关部门意见(环保、国土等);
6、验资报告;
7、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状况证明;
8、资信证明;
9、公司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
关于外资企业增资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扩大生产规模势头猛烈。这一方面反映我区的投资环境日趋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些企业已站稳脚跟,扩大市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但在企业的增资申报材料中,我们发现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把握不准,往往贻误了时间。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及其解释告之。
《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两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暂行规定》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总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解释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登记后,增加投资的,计算追加的注册资本应与增加的投资额相比,其比例按《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例如:某项目已批准登记投资总额5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后又批准增加投资200万美元,该企业追加的注册资本应是200万美元的7/10即140万美元,该企业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总额应是390万美元(即140万美元加250万美元)。
注: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的增资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