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人才中介机构
关于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告知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4、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省人事厅审核意见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设区市外经贸部门或有关省直部门初审
2、受理: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我处立即受理。
3、审查和决定:省外经贸厅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办理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401号、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文,批准证书收费10元。该项行政许可申请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六、审批依据: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