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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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1号)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可以按规定经营以下业务:
(1)在中国境内主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
(2)在境外举办会议。
《CEPA补充协议三》承诺:“允许澳门、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澳门、香港的展览业务。”除此之外,目前尚不允许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招展参加境外举行的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在境外举办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
2、外商投资内地会议展览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1号)并未规定具体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3、澳门、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会议展览公司经营到澳门、香港的会议展览业务是否需要审批或者申请专门的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商务部已经取消了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和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及参展的审批,港澳会展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组织到澳门、香港的会议展览业务。
4、境外展品运入国内参展或者境内展品运出境外参展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997]第59号)规定,进口展览品(包括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进口展览品应当凭参展相关证明文件向海关报关并接受海关监管,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复运出境。
中国政府已经加入世界海关组织《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001]第93号)规定,ATA公约规定的贸易、工业、农业或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类似的陈列或展出;主要为慈善目的举办的展览会或会议;主要为促进学术、艺术、手工艺、体育、科技、教育、文化、旅游活动或民间友谊而举办的展览会或会议;由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集团所召开的代表会议;官方或纪念性的代表会议等会议展览活动中所需的货物,及为展示境外机器或仪器在演示过程中所需用的货物等;境外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用的建筑材料及装饰品,包括电器装置;为宣传示范境外展览品所需的广告品及展示物品,如录像带、影片、幻灯片及装置物品等;供国际会议使用的设备,如翻译用具、录音机及具有教育、科学或文化性质的电影片等;其它经海关批准用于展示的货物均为暂准进出口货物。会议展览活动组织者可以向中国国际商会申请ATA单证册,海关凭中国国际商会签发ATA单证册验放。
因此,港澳资会展公司可以凭中国国际商会签发ATA单证册或者直接向海关书面申请办理内地展品运到香港、澳门参展的手续。
5、港澳资在内地设立的会议展览公司可否只是专业承办会议展览而不组织会议展览?
答:可以,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会议及展览服务编号7491,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展览和会议。包括展览馆和会议中心的管理服务。包括:各类博览会及专业承办机构;各类交易会及专业承办机构;各类商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展览及专业承办机构;各种商务会议中心及专业会议承办机构;其它以商业性展览为主的展览场馆的活动。因此港澳资在内地设立的会议展览公司可以只是专业承办会议展览。
6、港澳会展公司组织内地企业赴澳门、香港参展参会时,可否为凭港澳会展组织企业邀请函为非广东籍参展参会人员在广东办理“自由行”手续赴港澳?
答:不可以,虽然内地开放了“自由行”,但是自由行有户籍地域限制,内地人员赴港澳参展参会证件仍然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