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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代表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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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代表处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外商代表处注销登记,代表处注销
服务对象: 法人
代表处注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关于管理外商代表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国发[1980]第272号)
3、《关于外商代表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4、《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1995年2月13日外经贸部令第3号发布)
5、《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外商代表处注销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外商代表处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代表处注销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或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注销批准手续的,外商代表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3、税务、海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清理完结的证明以及开户银行出具的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4、原《登记证》、代表《工作证》;   
5、《指定(委托)书》。  
(二)代表处注销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在办理外商代表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委托的代表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4、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5、被委托人应为本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
6、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无须提交《指定(委托)书》。
7、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代表处注销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注销证明。
(二)代表处注销注意事项:
1、代表处注销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代表处注销收费标准:外商代表处注销登记不收取登记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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