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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注册代表处

代表处、注册代表处

代表处即外国代表处,注册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是专业设立外国代表机构网,专业从事注册代表处,外资代表处,设立代表处,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设立注册代表处专业服务机构。
一、设立代表处依据
外国代表处是指外国或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外国企业代表处设立、变更、延期及注销登记,主要依据:
1、《关于管理外国企业代表处的暂行规定》;
2、《关于外国企业代表处登记管理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二、外资代表处注册程序
1、外资代表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三、设立代表处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代表处注册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并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
代表处的有效期:申请设立和延期的代表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登记证。
代表机构的代表人数: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4人。对目前代表人数已超过4人的代表机构,原则上只允许注销代表,不再允许新增代表。
(一)代表处设立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金融、保险业企业、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海运业企业、海运代理商,提交交通部批准文件;航空运输业企业,提交中国民航总局批准文件;其他行业,按照行业性质,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证件;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毋需提交。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并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外国公司代表处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5、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要求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使用证明”,下同);
6、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仅适用于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均应由外国(地区)企业及其董事长、首席代表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下同)
(二)代表处变更登记。外国企业代表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地址,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根据具体变更内容提交材料。
1、外国代表处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4)代表证;
(5)登记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外资代表处驻在地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4)代表证;
(5)登记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外资代表处业务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登记证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外资代表处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期变更:
代表处申请登记证延期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存续证明。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的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延长登记证有效期毋需提交);
(4)首席代表签署的业务报告;
(5)代表证;
(6)登记证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外资代表处代表/首席代表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代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4)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6)登记证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资代表处注销登记。外国企业代表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3、完税证明(指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4、登记证、代表证;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其他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派驻企业地址、外文名称变更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 企业地址或外文名称变更证明;
(3)登记证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代表处审查要点:
1、外国企业代表处,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
2、外国企业代表处登记证的期限包括驻在期限和登记证有效期。驻在期限为审批机关批准期限,一般为三年;驻在期限届满,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在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内,代表机构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
3、外国企业代表处年度业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具体业务内容、成果及收费情况等;
(2)守法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名称、地址、业务范围、代表等)是否改变及改变的原因,有无直接经商或开展其它经营活动,本机构现有人员名单(列明姓名)及职务等;
(3)今后打算,是否要求延期或注销登记;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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